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
父母離婚后,母親從未給過一分錢撫養費,孩子想討回,該怎么辦?
2月8日,記者從成都蒲江縣人民法院獲悉,日前法院公布了一起圍繞撫養費引發的案件。案件當事人小張在9歲時,父母就協議離婚了。離婚協議約定:小張隨父親張某生活,母親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費500元。
但是小張長大到15歲,母親王某卻未支付一分錢。于是,小張準備起訴母親王某,他在父親的陪伴下來到蒲江法院壽安法庭。
法官向張某了解詳情。其間,小張吐露了心聲:“我媽從來不管我,從來沒有回來看過我……我只希望她能多關心關心我?!?/p>
小張的經歷也讓法官有所觸動。為最大程度降低訴訟對孩子造成的傷害,法官立即啟動涉未成年人綠色保護通道及訴前調解程序,及時解決小張撫養費問題。
法官電話聯系上王某后,將小張的想法告知了她。王某對其欠付小張生活費的事項無異議,但其辯稱:“我未想過不管他,我也想看看他,是他爸一次又一次拒絕我對他的看望?!?/p>
基于雙方調解意愿,為一次性化解小張之后的撫養費支付和探視兩方面問題,法官及時組織雙方進行協商,著重針對撫養費的支付和對孩子的探視向雙方進行釋明:父母離異后,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對孩子進行探視是法定權利,另一方應基于孩子的利益進行配合,不應人為設置障礙;撫養費的支付也是法定義務,不應拖延支付。
雙方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后,承諾將互相配合,并經訴前調解達成了協議:王某按期對小張進行探視;王某也當庭支付了1000元撫養費,余款將按期進行支付。
法官提醒,由于婚姻期間的種種矛盾,離婚后一方人為阻礙另一方對孩子進行合理探視,成為了當下離婚常見的“后遺癥”。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,即使父母離異,孩子的健康成長仍應當是父母共同負責、共同關注的重心。撫養費用的及時支付是從經濟上對孩子的成長提供支持,而合理探視也是對孩子的成長提供情感支持,二者均不應該缺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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